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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财政统保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4-21浏览次数:字号:[ ]

惠民县财政局文件

惠财采〔2008〕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财政统保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直各单位:

  县政府采购中心已连续七年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了财政统一入保工作,节约了大量的资金,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由于采购中心与各定点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将于年底到期,为保证公务用车统一入保工作的连续性,为进一步调动各承保公司的积极性和服务意识,采购中心于12月19日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重新进行了招标采购,并与各成交保险公司签订了《惠民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协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惠民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管理办法》(惠财采购[2005]3号文件)继续执行。

  2、2009-2010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惠民县支公司、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惠民营销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惠民县支公司。各公司理赔报案热线为:人民财产保险公司(95518),平安财产保险公司(95511),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95585)。

  3、投保险种及限额:投保险种有交强险及商业险,其中商业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车上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八个险种。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5万元人民币,车上责任险每座赔偿(含伤残、死亡和医疗费)限额为各5万元人民币。不计免赔特约险适用于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责任险。

  4、保险费用:不论车辆档次高低、新旧程度,每车每年的车辆保险费(含交强险和商业险)统一为3500元;

  5、入保程序:(1)单位公务用车投保、续保时,单位可在采购中心招标确定的定点保险公司中自主选择承保公司,并填制“惠民县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统一入保申请表”, 加盖公章后连同行车证复印件一并交采购中心审核。(2)单位公务用车保险费用属财政预算安排的,由采购中心直接拨付保险公司;属单位自筹资金的,单位将保险费用交采购中心后,由采购中心拨付保险公司。(3)采购中心对“申请表”和保险费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向保险公司发放“惠民县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统一入保派遣单”。(4)保险公司根据采购中心的派遣单,及时编制保单和保卡,并向车辆投保单位出具交强险保单、商业险保单抄件和保卡,同时向采购中心报送商业险保单抄件。

  6、各单位所有公务用车必须通过县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办理车辆保险手续。凡未在定点保险公司入保,或虽在定点保险公司入保但未经采购中心统一办理的,县会计核算中心和各财政财务管理所将不予报销保险费用。

  7、车辆出险后,各单位应在保险公司指定的车辆维修地点修车。特殊情况需异地修理的,应先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经保险公司同意方可办理。

  8、为确保机动车辆安全运行,提高司机的安全驾驶意识,经研究继续对上年未出险并继续通过政府采购中心续保(在上年承保公司续保)的车辆进行奖励,奖励资金为续保数额的10%。

  请各单位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积极筹措保险费用,按照入保程序,于2008年12月30日前到县政府采购中心(财政局北办公楼,联系电话为5320881)办理统一入保手续,避免因保险问题耽误工作用车。否则,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单位自行承担。

  附:惠民县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统一入保申请表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车辆保险  通知                  

报:市财政局、高月华副县长、开发区管委会

送:县会计核算中心、各保险公司

发:各财政财务管理所                  

惠民县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12月22日发

                                            印1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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