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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纪委、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关于惠民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3-21浏览次数:字号:[ ]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县纪委、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关于惠民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县委各部委,县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和各事业单位:

  《县纪委、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关于惠民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提高对规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的认识,要严格执行中央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强化勤俭节约意识,坚决纠正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等不良风气。

  二、要求对购置使用、处置小汽车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自查自纠,对不能主动按规定自查自纠的,要追究部门及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纪检监察、财政部门要加大监督和管理力度,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附:《县纪委、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关于惠民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中共惠民县委办公室

  惠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0月31日

中共惠民县纪委

惠民县监察局

惠民县财政局

  关于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乡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以下简称“用车单位”)所使用的公务用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务用车系指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即十二座以下面包车)、各种特种车等非营运性车辆。

  第四条 用车单位公务用车应遵循“编制配备、标准控制、审批从严、采购统一、处置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纪检监察、财政部门负责全县用车单位公务用车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编制核定

  第六条  用车单位的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定编原则是:根据机构编制、单位职能、领导职数、以及离退休人数,从实际出发合理规定。县编委核定的编制人数在20人(含)以下的,可按每10人1辆的标准配备,编制人数在20人以上的,每增加15人可多配备1辆。

  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纪委的公务用车按照市政府小汽车管理规定配备;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业务用车及特种专业车辆按上级有关规定,视全县情况,统筹合理安排;学校、医院等业务部门,依据行业特点合理安排。

  第七条  经批准接受捐赠的车辆、上级单位配备或调拨的车辆以及单位接受抵资、抵债的车辆均纳入编制内统一管理。

  第八条  用车单位只能在核定编制内购买和使用公务车辆。定编数为上限控制数,不是必配数。车辆已达到或超过编制定额的单位,不得购买新车;超编车辆,原则上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部进行有偿调剂;无法调剂的,可继续留用,待报废后不再更新。

  第九条  被撤销的单位,其车辆编制数由财政收回;合并和新增的单位,其车辆编制数重新核定。

第三章   配置标准

  第十条  用车单位在编制内新增公务用车,可配备排气量不超过2.0升(含)、价格不超过25万元的国产汽车。

  第十一条  禁止用车单位向其他组织和个人借用或换用车辆,禁止用车单位以其他组织和个人名义购置车辆。

第四章   车辆配置

  第十二条 用车单位在编制内拟购置公务用车的,需填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购置(增车)审批表》(内容包括购车理由、资金来源、拟购车型、排量、价格等,见附表1),县纪检监察、财政部门审核,分管领导把关,县长批准后,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捐赠车辆、上级单位配备或调拨的车辆及单位接受抵资、抵债的车辆,需填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购置(增车)审批表》(见附表1),经县纪检监察、财政部门审核,分管领导把关,报县长批准后增设一次性编制并进行管理。

第五章   车辆处置

  第十四条 报废车辆处置。公务用车报废必须向县纪检监察、财政部门申报(包括行驶里程、使用年限、其它报废原因,见附表2),由交警部门审定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县纪检监察、财政部门办理报废手续,同时报国资局备案。

  第十五条 旧车处置。用车单位的公务用车原则上在5年以内且行驶里程在20万公里以下的不准更换,使用5年以上、行程超过20万公里的,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单位因工作需要需处置的,需向县纪检监察、财政部门申报审批,经物价部门或中介机构评估后,由中介机构向社会公开拍卖。拍卖所得,购车资金是财政预算拨付的上交国库,是单位自筹的可返还单位。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纪检监察、财政等监督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罚款、没收车辆等处罚,并根据情节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购车的;

  (二)购买走私车辆的;

  (三)利用职权向其他组织和个人调换或长期借用公务用车的;

  (四)将公务用车挂靠企业或私人户头的;

  (五)未按审批标准擅自超标购置公务用车的;

  (六)未经审批,擅自处置、变卖公务用车的;

  (七)其它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办法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县监察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1: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购置(增车)审批表

  申请单位(公章):                    编号:

单位编制人数

单位领导职数

车辆编制数

车辆品牌

车型

排气量

购置时间

价格

车牌号

申请

购车

情况

车辆品牌

车型

排气量

数量

价格

资金来源

申请增车情况

车辆品牌

车型

排气量

数量

价格

车辆来源

申请

理由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核部门意见

  县纪委意见:

  书记签字:

  年   月   日

  县监察局意见:

  局长签字:

          年   月   日

  县财政局意见:

  局长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

意见

            年   月   日

县长意见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六份,申请单位、审核部门、政府采购采购中心、国资局各存一份;待车辆落户

  后,将购车合格证、发票复印件报县纪检监察、财政部门备案登记。

  附表2: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处置审批表

  申请单位(公章):                    编号:

单位编制人数

单位领导职数

车辆编制数

处置车辆情况

  车牌号

  品牌型号

  购车时间

  行驶里程

使用

年限

车辆

来源

车辆处置

  报废

拍卖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核

部门

意见

  县纪委意见:

  书记签字:

  年   月   日

  县监察局意见:

  局长签字:

          年   月   日

  县财政局意见:

  局长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

意见

           年   月   日

县长意见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六份,申请单位、审核部门、政府采购中心、国资局各存一份,需持交警部门审

  定的相关手续到县纪检监察、财政部门办理报废手续,同时报国资局备案。


  主题词:公务用车  管理办法 通知

  中共惠民县委办公室           2007年10月31日印发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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