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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3-21浏览次数:字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惠民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惠政发[2007]58号文件)等规章制度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计划管理

  各职能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向县发展计划局、财政局提报下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县发展计划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照下年度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以及资金状况,从中筛选后联合报县政府审批。县政府审批后由县发展计划局、财政局联合下达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各职能部门不得随意变更。

  二、加强项目管理

  (一)项目的立项。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持惠民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落实单(见附件1),报县发展计划局立项,县发展计划局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对建设单位提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下达审批文件。

  (二)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与核准。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发展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县政府审批后原则上不予变更。

  (三)项目的图纸设计、评审及预算的编制。

  1、提报项目的建设单位依据现场具体情况,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图纸设计、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并组织专家进行负责任地评审(出具评审报告),以确定其准确性和合理性。设计方案没有经过专家评审,将不予进行招标采购。

  (四)项目的招标采购。县政府采购中心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采购中心要按照“捆绑式、招大商、保质量”的要求,本着减少招标采购次数、扩大规模、提高效率的原则进行,以增强项目吸引力。对施工能力强、有垫资能力、信誉好的施工企业,我县以后如有类似施工项目,可捆绑式优先考虑安排施工。

  1、招标采购的委托。项目建设单位需向县政府提出招标采购申请,经县领导和财政局主要负责人批示后,与县政府采购中心签定《惠民县政府集中采购委托协议》(见附件2)。

  2、财政局与建设单位一起组织审计部门、设计单位、中介机构和专家对建设单位提报的工程预算和工程量进行评审,以使投标(报价)单位报价口径一致。

  3、招标采购方案和标书的编制、会审与审批。项目建设单位需向采购中心提供设计图纸、工程预算书、工程概况、详细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施工队伍资质及工期要求等资料。采购中心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制定招标采购方案和编制标书,会同项目建设单位、财政局有关业务股(室)共同会审后,报县政府审批。

  4、招标采购公告的发布。采购中心根据招标方案的规定起草招标采购公告,在指定媒体、网站上发布。

  5、成立监督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和评审领导小组,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采购进行监督、评标、定标。定标后由政府采购中心发布中标(成交)通知书,建设单位与中标(成交)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项目的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进行施工。确需变更的,必须经项目建设单位、发展计划局、财政局批准。超过项目预算10%(含10%)或其他应当予以报告的须报县政府审批。

  (六)项目验收。由县发展计划局按照惠政发[2007]58号文件和惠政办发[2007]39号文件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七)项目的监理与决算审计。

  1、项目的监理。选择好施工单位后,通过招标确定监理公司,项目开工即可进驻工地实施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2、项目的决算审计。施工合同签订后,中介机构要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并对施工单位的工程决算报告进行审计,出具工程决算审计报告,确保决算数据准确。

  三、加强资金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支付的,一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和报账提款制。施工单位根据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办理启动资金拨款或按工程进度实施报账提款时,需填写《惠民县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见附件3),经监理人员、建设单位、采购中心审核后,到财政部门分管业务股(室)办理拨款;工程竣工后需持发展计划部门的验收报告、中介机构的工程决算审计报告等有效证明,填写《惠民县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连同正规发票,根据建设单位、采购中心审核意见,到财政部门分管业务股(室)办理项目资金拨付手续。

  四、加强合同管理

  招标采购工作结束后,中标(成交)单位要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按合同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中标(成交)单位违反合同约定的,要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给项目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五、加强监督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要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监督机制。发展计划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项目的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立项审批、招标采购、综合验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财务活动和招标采购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招标采购进行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检察院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和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附:1、惠民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落实单;

  2、《惠民县政府集中采购委托协议》;

  3、《惠民县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

  惠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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