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政发〔2007〕58号
惠民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惠民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惠民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8月6日第11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 民 县 人 民 政 府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惠民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及国内外捐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政府部门履行职能投入的资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和上级安排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城市公共设施;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
(三)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和水利、农业、林业、交通等基础设施;
(四)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五)其他。
上述投资项目中,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第四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部门(单位)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项目管理工作机制。
县发展计划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立项审批、协调监督、验收等综合管理工作,并对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汇总后报县政府。
建设、经贸、国土、环保、农业、水利、交通、卫生、教育、国有资产等政府职能部门和各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提报、可行性研究、预算编制、质量管理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筹措和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预决算情况的审计及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监察、审计、计划、财政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二)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三)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协同管理;
(四)严格程序,科学安排。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和年度计划制度。
政府各职能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导向,结合我县实际,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向县发展计划局、财政局提报下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年限、年度计划投资额以及资金构成等),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七条 县发展计划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照下年度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以及资金状况,联合向县政府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资金安排建议计划。
第八条 县政府对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资金安排建议计划进行研究、审核,批准后由县发展计划局、财政局于11月底前联合下达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提报项目的单位即为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如确需增加或减少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程序报批。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发展计划局立项审批。
项目审批后,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审批报告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县发展计划局、财政局审核,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交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附建设局提出的规划选址意见、国土局提出的用地预审意见、环保局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政府采购中心提出的招标采购意见等有关依据文件。
第三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政府招标采购。招标采购活动由发展计划、财政、监察、审计、检察院、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应职能部门和县政府法律顾问进行监督,公证处公证,政府采购中心承办。
第十一条 政府招标采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滨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采购公告经县发展计划局核准后,在指定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招标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县政府采购中心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招投标书面报告、施工合同报监察、审计、发展计划、财政等监督部门备案并据此实施监督。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明确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质量管理和运营的全过程,实行终身负责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代表政府行使管理职能,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相关单位使用。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进行施工。确需变更的,必须经项目建设单位、发展计划局、财政局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报县政府审批:
(一)超过项目预算10%(含10%)的;
(二)其他应当予以报告的。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计制度。县审计部门根据《惠民县政府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05年第4号县长令)要求,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和决算报告进行审计,并把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对重大项目进行跟踪审计。未经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七条 加强项目档案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第十八条 移交和登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须及时向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权属确认与产权登记手续,向使用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估制度。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验收后,县发展计划局要会同财政、监察、审计、项目建设单位等有关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估,后评估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估结论报告县政府。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条 验收的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县发展计划局牵头,组织财政、监察、审计、检察院、建设局项目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
第二十一条 验收的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综合报告、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决算报告、审计局的意见、工程质量核定意见、项目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验收的方式。通过召开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会议的方式进行:
(一)听取汇报。项目建设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情况;
(二)查验资料。查验档案资料;
(三)现场查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四)分析评价。对项目建设情况作出评价结论。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应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进度,按照《惠民县项目资金报帐提款实施办法》(惠政发〔2005〕75 号)的要求,实行报帐提款。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县政府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拨付。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供应商凭建设单位批准的有效证明,在县财政局办理报帐提款手续。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财政局根据审计机关决算审计报告,视下列不同情况分别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一)项目建设内容没有变更的,按决算审计数拨付;如果决算审计数高于招标采购报价数,则按招标采购报价数拨付。
(二)项目建设内容有变更的,对变更部分按决算审计数拨付;如果变更没有按程序报批,对变更部分不予拨付,其他部分按招标采购报价数拨付。
(三)招标采购和签定合同时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拨付。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给予处分;违反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完善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或缩小用地及建设规模、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的;
(三)未依法实行招标采购的;
(四)未依法签定合同或实行工程监理的;
(五)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办法的行为等。
第二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纪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规批准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二)违规干预招投标活动的;
(三)违规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它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上级政府安排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计划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我县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